索引号 | 76387470-X/20230518-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5-18 |
文号 | 浏览量 |
2023年5月6日昌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你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定期对加油厅、油罐区、配电室防雷防静电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反馈意见》。证据二:《询问笔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对加油厅、油罐区、配电室防雷防静电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日期应为2023年1月10日前,实际检测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41***************(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宁县 人民政府或者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