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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7470-X/2023-0331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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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应急管理局对昌宁县湾甸乡恒通加油站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2日昌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你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反馈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发现部分安全生产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41***************(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宁县 人民政府或者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