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2-0604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6-04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昌宁县忠信加油站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颜春秀 | (昌)应急罚〔2022〕执—04号 | 昌宁县忠信加油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昌宁县忠信加油站企业法人颜春秀(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昌宁县应急管理段秀菊副局长带队危化股工作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到昌宁县忠信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杨瑞雪、穆春艳、段海皎、叶旭4名加油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2022年3月24日,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杨建荣带队有关工作人员到该加油站进行进一步核实调查,对加油站安全员付明水、加油员杨瑞雪、穆春艳、段海皎4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4份,4人均表述该加油站加油员杨瑞雪、穆春艳、段海皎、叶旭4人未持证上岗,第一季度的安全教育未形成文字材料。经查看安全生产资料台账和对4名加油员进行现场询问,认定该加油站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昌宁县忠信加油站进行合并处罚处人民币共计25000元(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其中,昌宁县忠信加油站5000元(伍仟元),颜春秀20000元(贰万元)。 | 罚款 | 给予昌宁县忠信加油站进行合并处罚处人民币共计25000元(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其中,昌宁县忠信加油站5000元(伍仟元),颜春秀20000元(贰万元)。 | 2.5 | 2022/5/12 | 2022/5/27 | 2023/5/12 | 保山市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保山市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
昌宁新城朝光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采石场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尹朝光 | (昌)应急罚〔2022〕执—03号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依法给与警告,并对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昌宁新城朝光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昌宁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和安全基础股对该企业下达了停产指令,明确该企业在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严禁私自进行采掘、破碎等生产经营行为。2022年3月31日,王正品副局长带队非煤矿山和安全基础股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生产行为。2022年4月1日,王正品副局长带队有关工作人员到该公司开展取证核实调查,对公司法人尹朝光、张铭天、李海南3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份,3人均表述该公司2022年3月以来开展过生产作业。从3人询问笔录情况分析,经认定,视为该企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材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材料予以证明。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依法给与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决定给予昌宁新城朝光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采石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29000.00)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尹朝光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员张铭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的行政处罚。 | 4.6 | 2022/4/22 | 2022/5/7 | 2023/4/22 | 保山市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保山市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