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1-0528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昌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单位的许可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2.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3.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二)申请变更、延期予以批准的条件:
(1)经营地点变更、延期同新办证;
(2)经营单位名称、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负责人变更的还应提交安全培训资格证。
三、受理地点及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及办事窗口: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