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21-091401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文号 | 浏览量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音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
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2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同一歌舞娱乐场所只能申请一张《娱乐经营许可证》;
3.同一建筑物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场所,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娱乐经营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的,应当分别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4.经营者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5.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批准文书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九)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十)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一)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教材,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讯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答复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答复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答复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答复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有地方建议将行政指导改为行政咨询,缩减办案时间)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要求其提交《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体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实地检查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审核与决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七)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九)变更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并按照设立申请的审批流程办理: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2.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的,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十)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十二)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