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18-1130007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行政区划内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本人自愿提出的书面申请;
2.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3.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4.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民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如《保山日报》),刊登《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证》遗失公告。
2.申请人应当提供:(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件。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办事窗口: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补证 |
1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3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4 |
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5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6 |
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7 |
从事艺术类型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8 |
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相应的资金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9 |
营业性演出节目单 |
原件 |
纸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或手印。
五、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8757120850;投诉电话:08757120928
咨询及投诉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管理局
九、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