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12_C/2018-0313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行政区划内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审批。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本人自愿提出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具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投资人、拟任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产权证明,如若经营场所是租赁的,还需具有租赁意向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如《保山日报》),刊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2.申请人应当提供:(1)设立《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件。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办事窗口: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补证 |
1 |
设立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 |
《设立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3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4 |
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5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四、申请材料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或手印。
五、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875-7120850;投诉电话:0875-7120928
咨询及投诉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管理局
九、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