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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31130-00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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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乡镇赋权交接书

昌宁县民政局   大田坝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大田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宏毅

单位地址:昌宁县大田坝镇大田坝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大田坝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2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更戛乡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更戛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宗建平

单位地址:昌宁县更戛乡更戛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更戛乡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3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耈街乡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耈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施棋方

单位地址:昌宁县耈街乡耈街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耈街乡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2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鸡飞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鸡飞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生栋

单位地址:昌宁县鸡飞镇澡塘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鸡飞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4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卡斯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卡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继红

单位地址:昌宁县卡斯镇卡斯社区

 

昌宁县民政局   柯街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柯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单位地址:昌宁县柯街镇柯街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柯街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4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卡斯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3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漭水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漭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普安宪

单位地址:昌宁县漭水镇漭水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漭水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2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勐统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勐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丹

单位地址:昌宁县勐统镇勐统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勐统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2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田园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田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鑫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关庙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田园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4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湾甸乡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湾甸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

单位地址:昌宁县湾甸乡上甸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湾甸乡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2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温泉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温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白玲

单位地址:昌宁县温泉镇温泉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温泉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4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翁堵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翁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字永伟

单位地址:昌宁县翁堵镇翁堵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翁堵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4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


昌宁县民政局   珠街乡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施军宁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04

 

 

接收方:珠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明

单位地址:昌宁县珠街乡从岗社区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民政部门和珠街乡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3项行政处罚行政职权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2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1130           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