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09_E/2018-0313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计划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保安监发〔2018〕6号)要求,结合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根本抓手,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加强法治安监建设,推进依法治安和依法履责,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效率效果,督促监管对象规范从业,促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形势持续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与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有序实施,对全县日常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范围以内;执法检查计划执行率达到100%,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全局现有工作人员15人,其中:行政编制15人(其中:工勤岗位工作人员2人),持有安全生产执法资格证人员13人,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比例为87%。
(二)总法定工作日的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018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50天。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250日×13人,共3250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按前3年本机关平均数测算,其他执法工作日合计为1794个工作日,即13人×138天。
3.非执法工作日:按前3年本机关平均数测算,其他执法工作日合计为949个工作日,即13人×73天。
4.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即13人×38天=494个工作日。
四、重点检查对象和频次
(一)重点检查的对象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频次
1.对前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对前款第4项至第7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监督检查主要突出国家国家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二十项重点内容,并结合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按时整改隐患、存在重大隐患、未按规定上报企业自检自查、许可证到期、隐患自查数为零等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2.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执法工作部署。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股负责提出职业健康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专项督导执法。承担执法检查任务的股室在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一并实施职业健康执法检查,责令企业整改问题和隐患,查处隐瞒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不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因素、不按规定配备或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或设施、不及时检测检验或维修保养、设备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严重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报告、职业安全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执法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暗查暗访、四不两直等形式,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相关要求,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拟制各行业企业安全检查表,对企业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检查应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并视情况采取购买专家服务的形式参与检查。检查情况要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等执法文书,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企业,执法文书要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并及时整理归档。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依法采取处置措施,责令当场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必要时依法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
六、组织实施与变更调整
(一)县安监局各股室具体负责执法计划的落实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时,应当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实施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执法文书的记录工作,检查结束后要及时立卷归档。
(二)本计划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并经县政府核准后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后,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各乡镇安监站要根据辖区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重点抓住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涉氨制冷、涉爆粉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等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计划。继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批先建、未批先产和擅自改扩建非法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二)严格实施。要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暗访暗查等监管执法活动与监督检查计划紧密结合,严密实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认真落实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全面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接受上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暗查突查等时,要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一般不低于30%。完善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安排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形成专家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良性循环,保障执法检查工作质量。
(三)规范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提升安全执法综合素质。认真开展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确保违法案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自由裁量合理,执法程序合法,文书书写规范,案件卷宗完整。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重点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的事前预防,积极组织专家上门服务指导,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化水平。加强监管执法检查痕迹化管理,做到“一企一档”,认真做好案件结案和案卷材料归档工作,做到“一案一档”。
(四)严格执法。加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力度,深刻把握法律法规要义,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同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严格遵守安监人员“十不准”的规定,廉洁奉公,公正办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查处,需立案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建设。学习领会说理式执法内涵,把握精神实质,在执法中做到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让行政相对人既感觉到法律的权威,又体会到服务的周到,实现人性化执法。
(五)联动执法。加强与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积极会同工信、公安、消防、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互通信息和交流情况,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与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通报并督促完成整改,强化日常监管。
(六)严格问责。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规定,依法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把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做到执法检查不折不扣、不走过场,确保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