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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4-8-/2022-0517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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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催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202(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0875-7131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昌宁县田园镇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催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202(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0875-7131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昌宁县田园镇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