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6414-8/20260915-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6-09-1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宁县天都娱乐会所)

当事人:昌宁天都娱乐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M3JL1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腾午

经营地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环城西路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昌宁天都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且有违法所得的情况属实。

2026年8月18日,昌宁县公安局移交我局《公安提示函》(昌公提示函〔2026〕29号),主要内容为:昌宁县公安局在办理“昌宁天都娱乐会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案”时发现,2026年8月12日晚,未成年人祁某、鲁某某进入昌宁天都娱乐会所的案件线索。

2026年8月2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指定执法办案人员依法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如下:

2026年8月25日,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未成年人鲁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于2026年8月27日,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未成年人祁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两名未成年人对进入昌宁天都娱乐会所的事实供认不讳。2026年8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昌宁天都娱乐会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检查勘验发现:一是该场所处于停业整顿状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吧台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M3JL184),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活动;烟草制品零售。《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524160104)名称:昌宁天都娱乐会所;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有效期:2026年06月21日至2028年06月20日;《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昌公消安检字[2022]第0011号);《卫生许可证》(昌卫公XK字[2018]第0087号)。经执法人员核实昌宁天都娱乐会所获得市场准入资质且准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昌宁天都娱乐会所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所有证照都按要求悬挂在场所吧台显著位置。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等标志。

二是执法人员在昌宁天都娱乐会所管理人员李海强的陪同下进入该场所的监控视频室,依法查看该经营场所2026年8月12日晚至2026年8月13日凌晨的监控视频,并现场指认监控画面的2名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现场调取的2026年8月12日晚23时39分至23时42秒(共计时长2分35秒)的监控视频进行拷贝留存。

三是昌宁天都娱乐会所管理人员李海强在执法人员的陪同下,现场指认2026年8月12日晚,未成年人祁某、鲁某某就坐消费的包间为该场所的三楼“ C6”包房。

四是执法人员向昌宁天都娱乐会所管理人员李海强现场调取2026年8月12日晚的三楼“C6”的电子消费明细,电脑收银系统显示,当晚三楼“C6”包房消费金额(已支付)为肆佰玖拾捌圆整(¥:498.00元)。2026年9月1日,管理人员李海强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2026年8月12日晚“C6”消费清单1份1页,消费金额为肆佰玖拾捌圆整(¥:498.00元)。

五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获取现场拍照取证照片共计20张和当场下发《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昌)文综改字〔2026〕第5号〕1份。李海强现场予以签字确认。

六是2026年9月1日,依法对委托代理人李海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李海强对以上取得证据签字予以确认。2026年9月1日,昌宁天都娱乐会所委托代理人(李海强)对本机关获取的证据给予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中:当事人提供的: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1页、《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1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核实昌宁天都娱乐会所获得市场准入资质且准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可认定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昌宁天都娱乐会所 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

2. 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获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未成年人祁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获取的未成年人鲁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祁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鲁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和昌宁天都娱乐会所委托人代理人李海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2026年8月12日晚“C6”包房消费清单等证据材料。

3.公安机关提供的未成年人户籍信息1份1页和《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共4份共14页。以上事实证据,可认定2026年8月12日晚进入昌宁天都娱乐会所三楼“C6”包房为2名未成年人情况属实,且场所管理人员2026年9月1日提供的当晚的消费清单,认定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且发生违法所得肆佰玖拾捌拾圆整(¥:498.00元)的事实成立。

根据以上证据,昌宁天都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认为,该场所不属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之规定。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鉴于昌宁天都娱乐会所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态度端正。现对昌宁天都娱乐会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捌圆整(:498.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昌宁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