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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4-8/20241128-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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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任清单”(不予处罚事项7项)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 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 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 .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2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 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 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 工作标志的。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3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 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 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 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 志未注明文化市场举

报电话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

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 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诚

4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 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

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 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 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 明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

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 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 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 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 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 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 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 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 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诚



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 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 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

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 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

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




5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 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应当携带电子导游 证、佩戴导游身份标 识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

款。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 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6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 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 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 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

1.首次被发现且 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 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 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

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 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 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 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款。

果。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对A级旅游景区管理 机构和经营者不得拒 绝随团导游的讲解服 务

《云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A级旅游景区

管理机构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随团导游的 讲解服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1.首次被发现且 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 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任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7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 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注册资本, 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 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 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 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 备案的。

1.危害后果轻 微 ;

2.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2

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 施设备、投资人员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 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 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危害后果轻 微 ;

2.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 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 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 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 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

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的 。

1 .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

3.立即改正;

4.未造成其他不 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4

对复制单位未按照《复 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 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 法定文书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 可证)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修 订 )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

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

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

1.危害后果轻 微 ;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其他不 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的 。




5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 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 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 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 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 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 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 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1.不以营利为 目的:

2.危害后果轻 微 ;

3.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6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 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

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 物品的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 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 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 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 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 责令停业整顿。

1.首次被发现且 违法情节轻微; 2.兜售物品的金 额总计不超过

300元;

3.在限期内及时 将兜售物品的

金额退还旅游 者 ;

4.未对旅游者权 益造成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7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 取小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 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 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 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 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 责令停业整顿。

1.首次被发现; 2.索取金额为一 百元/人以下且 总额不超过一

千 元 ;

3.立即退还;

4.未对旅游者权 益造成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任清单”

(减轻处罚事项2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

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 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 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的。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 微 ;

3.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的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 为 的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 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 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

续的处罚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

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 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 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 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 案。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及时改正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的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 为 的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 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