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241122-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 昌宁县湾甸乡兰城宾馆(唯夜呐KTV)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MG9229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李世成
住所(住址等):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湾甸乡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昌宁县湾甸乡兰城宾馆(唯夜呐KTV)接纳未成年人,且有违法所得叁佰圆(300.00元)的情况属实。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收到昌宁县公安局湾甸派出所的《公安提示函》,称昌宁县公安局湾甸派出所在开展治安清查中发现昌宁县湾甸乡兰城宾馆(唯夜呐KTV)存在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负责人于2024年11月05日批准立案调查,指派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查明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且有违法所得叁佰圆(300.00元)情况属实。调查情况如下:2024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4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管理人员(洪一凌)予以签字确认。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2名股东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调阅相关证据。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提取《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共2份,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2名股东和2名未成年人户籍信息证明(原件)各1份,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调查取证执法照片24张。2024年11月12日,你单位王志君(经营场所股东之一)对本机关获取的证据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互相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1.洪一凌(管理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可认定你单位经营资质合法;2. 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获取的取证照片、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及后期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认定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属实且有违法所得;3.公安机关移交材料中未成年人询问笔录2份和2名未成年人户籍信息证明原件2份(①户籍信息显示:黄某某、女,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②户籍信息显示:田某某、女,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可认定2024年10月11日晚22时30分进入经营场所AAA包房中消费的情况属实;4.根据对你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2名股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管理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可认定你单位对进入营业场所人员未尽到审查核实身份的义务。根据以上证据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审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进入营业场所人员身份,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存在管理漏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4年11月13日,本机关案件承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态度端正。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于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圆整(¥300.00元);罚款壹万贰仟万元整(¥12000.00),合计执行:壹万贰仟叁佰圆整(¥12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昌宁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昌宁县司法局代履行)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