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241104-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1-04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 昌宁县又又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Q39D80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鲁志强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昌宁县又又网咖营业期间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情况属实。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21日15时38分,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杨定云(25040421005)和苏 耘(25040421024)对昌宁县又又网咖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进入昌宁县又又网咖大堂后并说明来意后对现场管理人员李梅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昌宁县又又网咖位于昌宁县田园镇。昌宁县又又网咖法定代表人鲁志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翁堵镇。
现场勘验情况如下:1、经营场所门口张贴或悬挂“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和“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2318”等标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Q39D80L)《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昌消安检字[2021]第0009号);《卫生许可证》昌卫公XK字[2021]第0081号);所有证件均在有效期内,并按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悬挂在经营场所吧台的显著位置。2、该经营场所共一层,一层进门的右边为经营场所的收银台,一层均为网吧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共设置电脑38台,执法人员进入昌宁县又又网咖时,该场所正在处于营业状态;3、2024年10月21日15时40分,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网吧现场共11人上网,均为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对网吧的主机服务器进行调取时发现共有上网11名人员,但对该场的《互联网上网消费人员上网消费人员登记记录簿》检查时上发现管理人员只登记了10名消费人员上网信息息。未核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人员身份证件信息;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20张,昌宁县又又网咖管理人员李梅现场对20张现场取证照片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李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整个检查过程由昌宁县又又网咖的管理人员李梅全程陪同和予以确认;现场检查(勘验)结束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16时15分。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指定两面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15时00分至15时50分,在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对昌宁县又又网咖的法定代表人鲁志强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鲁志强对2024年10月21日15时38分妻子(李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予以认可。执法人员对鲁志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鲁志强对制作的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指定办案的两名执法人员一致认为,昌宁县又又网咖所不属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其情节符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处罚事项中“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根据以上证据,昌宁县又又网咖营业期间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经本机关审查认为,昌宁县又又网咖没有对上网人员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主观故意,但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及第三十三条中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昌)文综罚告字〔2024〕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并告知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裁量理由、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等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结合本案案情,现对昌宁县又又网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昌宁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昌宁县人民政府(昌宁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