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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4-8/20240905-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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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宁县奈斯酒吧)

当事人: 昌宁县奈斯酒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530524MA6PPJJQ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曾树清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白水镇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昌宁县奈斯酒吧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情况属实。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6月28日昌宁县公安局田园派出所向我局移交《昌宁县公安局移交函》([昌公(田)移字(2024)0501号]》)该移交函具体内容为:昌宁县公安局田园派出所在开展案件办理工作中发现涉案人员李字某某,李某某两名未成年人2024年以来,多次到“昌宁县田园镇奈斯酒吧”内消费,现将该案件线索移交你单位处理。

接到移交函后,我局高度重视此案件,于2024年07月05日15时00分,我局派出执法人员何晓丽(执法证号:25040421026)、苏耘(执法证号:25040421024)对昌宁县奈斯酒吧合伙人张一文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进行执法现场检查。该场所处于未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向张一文出示《昌宁县公安局移交函》([昌公(田)移字(2024)0501号]》)并让张一文仔细阅读移交函中对涉嫌的未成年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内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下:

1.该场所处于未营业状态,昌宁县奈斯酒吧法定代表人曾树清、男,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白水镇。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娱乐场所有证照如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PPUJJQ2X;《娱乐经营许可证》编码:530524160091;《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编号:昌消安检字(2020)第0006号)所有证照都悬挂于场所内显著位置并均在有效期内。该场所在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并粘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等。

3.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视频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只能显示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4日内容,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6月3日视频资料内容无法显示。且2024年3月28日至29日的监控视频无法调取(该场所的视频监控只存储30日的视频)。

4.现场检查(勘验)过程中由张一文全程陪同,张一文陈述发案当晚他不在现场,不清楚未成年人进入的具体事实。张一文对现场检查(勘验)取证照片13张予以签字认可,检查于2024年07月05日16时30分结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何晓丽(执法证号:25040421026)、苏耘(执法证号:25040421024)一致认为符合立案标准,建议对昌宁县奈斯酒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6.2024年07月22日14时16分至14时41分,在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对涉嫌未成年人李字某某(由监护人(李某)陪同)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未成年人(李字某某)对2024年3月28日22时左右进入昌宁县奈斯酒吧行为予以认可。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未成年人(李字某某)和监护人(李某)对制作的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7.2024年07月22日15时00分至15时53分,在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对涉嫌未成年人李某某(由监护人(李某某)陪同)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未成年人(李某某)对2024年3月28日22时进入昌宁县奈斯酒吧行为予以认可。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未成年人(李某某)和监护人(李某某)对制作的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8.2024年08月30日09时05分至09时46分,在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对昌宁县奈斯酒吧委托代理人字良择(昌宁县奈斯酒吧总经理)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字良择对2024年3月28日22时接纳未成年人进

入昌宁县奈斯酒吧行为予以认可。执法人员现场对字良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字良择对制作的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可认定昌宁县奈斯酒吧在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属实。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指定办案办案人员一致认为,昌宁县奈斯酒吧不属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其情节符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处罚事项中“对歌舞娱乐场所接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根据以上证据,昌宁县奈斯酒吧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经本机关审查认为,昌宁县奈斯酒吧没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主观故意,但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及第三十三条中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根据以上证据,昌宁县奈斯酒吧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反事实成立,经本机关审查认为,昌宁县奈斯酒吧没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主观故意,但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及第三十三条中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元)的拟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09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编号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及拟作出处罚意见和相关权利事项依法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申请。

现对昌宁县奈斯酒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予以责令限期改正2给予警告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昌宁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昌宁县人民政府(昌宁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9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