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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4-8/20240410-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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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NL5GE3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徐新云

住所(住址等):昌宁县温泉镇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情况属实。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2月14日12时10分,昌宁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接到一匿名群众举报“在昌宁县温泉镇新街子赶集,看到“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贩卖盗版光盘,数量较大,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接警后,昌宁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迅速出警核查,经初查,对现居住在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

像服务部村民徐新云进行取证调查,民警对徐新云销售1297件疑似盗版音像制品进行现场扣押,并送上级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徐新云销售的音像制品(光盘)均属非法出版物。于2024年02月01日将案件移交昌宁县新闻出版(版权)局。

2024年03月25日,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昌宁县新闻出版(版权)局移交的案件后,于2024年03月26日上午9:00时组织办案人员杨定云(执法证号:25040421005)、何晓丽(25040421026)对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徐新云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

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位于昌宁县温泉镇老街子。法定代表人:徐新云;家庭住址:云南省昌宁县温泉镇;《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4MA6NL5GE3K);该经营场所内只悬挂《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检查时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处于营业状态。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徐新云的陪同下检查了该经营场所,在执法人员的询问下,该场所是否办理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徐新云陈述未办理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调查,当事人对违规经营行为供认不讳,整个取证过程由当事人徐新云(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全程陪同。上述事实,主要由如下证据证实:

现场取证照片8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高度重视该案件,2024年03月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立案调查。2023年03月31日10时10分,在昌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对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徐新云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徐新云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行为予以认可。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徐新云对制作的文书和现场取证照片予以签字确认。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可认定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徐新云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和零售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活动活动行为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以上本机关查获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互相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昌宁县温泉镇新云音像服务部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和零售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活动行为属实。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之规定。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结合本案案情,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1297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圆(200.00元)的行政处罚的拟处理意见,并于2024年4月01日以书面的形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文综罚告字〔2024〕01号),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利等事项依法送达,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1297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圆(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新闻出版(版权)局

2024年04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