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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4-8/20240321-00006 发布机构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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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买卖书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买卖书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四十七条: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七条: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音像制品出版经营单位出版音像制品禁止内容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亮证经营的处罚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亮证经营。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分社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1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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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