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220727-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7-27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文综罚字〔2022〕03 号
当事人:昌宁县田园镇天嘉日用品店
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L5DNT3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吴少秋
住所(住址等):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7月12日15时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杨定云(YBS10013)、何晓丽(YBS10014)、辉笑杉(YBS10001),同昌宁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宁县田园镇天嘉日用品店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向法定代表人吴少秋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进入店内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昌宁县田园镇天嘉日用品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L5DNT3J,核准经营范围是:日用品、塑料制品、日用杂品、文具用品、针纺织品、钟表、电子产品零售。查看了法定代表人吴少秋的居民身份证。2、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场所内其中一个货架上摆放着出版物,据法人吴少秋陈述这些出版物是该场所一直在出售的,执法人员让其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吴少秋表示该场所没有办理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共计 18 张,昌宁县田园镇天嘉日用品店现场负责人吴少秋全程陪同检查,并对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以及提取的证据予以现场确认并签字,现场检查工作于2022年07月12日17时00分结束。
核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取证照片18张;3、《调查询问笔录》2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没收出版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或者 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