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240408-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
文号 | 浏览量 |
01 | |||||||||
00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评估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县级行政区域内申请文艺表演团体的咨询、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
002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评估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县级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
003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评估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县级区域内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咨询、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
004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评估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内资企业在县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县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 |
005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评估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及有关作业审批 |
006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评估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需现场勘察、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文物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007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评估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需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 |
008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评估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需现场审查、上报上级文物保护部门 |
009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 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 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非国有文物收藏单 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 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评估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上报本级政府、上级文物保护部门备案 |
010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52项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省、州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内资企业在县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县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 |
011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出具评估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20146; 3.信函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s://www.yncn.gov.cn),电子邮箱:cnwtj7120146@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上报本级政府、上级文物保护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