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18-113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18-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行政区划内经营性的排版、制版、
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经营场所的设立。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本人自愿提出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具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3.有投资人、拟任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产权证明,如若经营场所是租赁的,还需具有租赁意向书;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如《保山日报》),刊登《印刷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2.申请人应当提供:(1)设立《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件。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办事窗口:昌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补证 |
1 |
设立印刷经营许可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 |
《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3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4 |
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5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四、申请材料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或手印。
五、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印刷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8757120850;投诉电话:08757120928
咨询及投诉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管理局
九、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