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21-0413001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县文旅局机关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按照《中共昌宁县委组织部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昌宁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进机关”工作方案>的通知》(昌组通〔2021〕8号)要求,经研究,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典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进机关”工作,努力在机关营造人人珍视民族团结、人人维护民族团结、人人享受民族团结的氛围,为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高质量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成立了领导小组。
组 长:杨 晶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垣毅 党组成员、副局长
殷明祥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 昉 党组成员、执法大队队长
熊晓霞 副局长
景巧燕 副局长
成 员:夏晓妮 办公室负责人
宝发亮 公共服务股负责人
张 琪 组织人事股负责人
马熊发 资源开发股负责人
赵永杰 行业和市场管理股负责人
康 丽 文化旅游服务中心负责人
李贵阳 图书馆馆长
徐 坤 文化馆馆长
张云峰 博物馆馆长
吴国安 杜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李垣毅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夏晓妮、张琪为业务人员,负责材料收集和相关业务处理。
三、评选标准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意识,不断增强“五个认同”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
2.带头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有信。能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带头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管理法规,在群众中有一定感染力和影响力。
3.维护民族团结。坚持原则,主持公道,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评选范围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全体干部职工(含临聘人员),不限年龄、性别、工作岗位。
五、评选内容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和“民族团结进步最美家庭”。评选活动本着自愿的原则,以个人自荐的方式开展,通过公开评选,营造“人人参与创建”的浓厚民族团结氛围。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20日—5月15日)。层层宣传发动,召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鼓励大家积极踊跃参与,广泛宣传推广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6日—5月31日)。领导小组召开评选会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投票选举,评选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3名,“民族团结进步最美家庭”2家,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颁发荣誉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评选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每次评选活动列入本单位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工作之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部署上来,有效推动评选活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二)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发现典型、挖掘典型、培育典型。要坚持以典型为引领,努力促进我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