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407-6/2025120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 文号 | 浏览量 |
从7月1日起,根据《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昌宁县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44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720元/人·年。A类560元/人·月,B类350元/人·月,C类30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执行;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68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10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5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311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187(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9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62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1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7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