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40206-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
文号 | 浏览量 |
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哪些人能获得临时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大类。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当然,不同地方情况各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相关政策
●无论是低保对象还是特困人员,只要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能不能先救助后审批?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具体申请审批程序(昌宁县)
(一)一般程序(面向支出型救助对象)
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人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面向急难型救助对象 )
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在乡镇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内的、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超过乡镇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救助标准(昌宁县)
县级临时救助金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含)。
乡镇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