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0-0109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关于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政策解读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90号)文件要求,应完成以下目标任务:
(一)突出总体目标要求。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200个以上等量化目标。
(二)突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围绕落实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要求,统筹规划和改造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政府支持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凡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三)突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围绕落实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要求,统筹规划和改造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政府支持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凡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四)突出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2015—2018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其中:除省级补助50%、剩余的50%市级承担20%,其余部分由县级承担。
(五)突出财政支持政策。要求各级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为确保公办养老机构的安全和良好运行,明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强调对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的,按床位给予一定的建设和改造补助。
(六)突出税费优惠政策。实行税收优惠,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减免行政收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达标排放污染物经环保部门核准情况下免收排污费。
(七)突出投融资政策支持。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50%以上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