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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17_Z/2016-0328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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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宁县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宁县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16日)

为切实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保政发〔2015〕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运用宣传、教育、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依法分步推行火化,改革传统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保护土地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昌宁、生态昌宁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齐抓共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党政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为推进全县殡葬改革,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标本兼治,综合推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宣传倡导,强化殡葬公共服务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标本兼治,综合推进。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态势,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做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殡葬改革。

(四)党政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需求。

三、主要目标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科学合理划定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积极推行火葬、改革规范土葬,加大执法和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公墓安葬率和火化区火化率。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规范和简化殡葬流程、服务,提升殡葬服务水平。2015年,完成田园、柯街、卡斯、勐统4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启动漭水、湾甸2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2016年,完成漭水、湾甸2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启动并完成鸡飞、翁堵2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全县火化率达8%。2017年,完成更戛、耈街2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全县火化率达15%。2018年,完成大田坝、温泉、珠街3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全县火化率达25%。2019年,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乡镇;全县火化率达35%。2020年,全县火化率达40%。2021年,完成田园、柯街2个镇的2个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全县火化率达50%。2022年,完成漭水、湾甸、勐统、珠街4个乡镇的4个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全县火化率达65%。2023年,完成大田坝、卡斯、更戛、温泉4个乡镇的4个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全县火化率达80%。2024年,完成田园、柯街、卡斯、鸡飞、翁堵、耈街6个乡镇的6个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全县火化率达95%。2025年,扩建柯街、卡斯2个镇的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全县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塔)建设形成行动自觉;全县火化率达100%。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公益殡葬,加快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备功能、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加大殡葬投入力度,加快以农村公益性公墓为重点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除上级补助外,县财政补助每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15万元、每个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5万元,支持鼓励乡镇和村(社区)建设1个骨灰堂(塔)。同时,鼓励村(社区)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可多个村(社区)共同建设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塔)。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塔)申请补助时,需向县民政局提交项目规划设计和资金筹措等书面材料。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公园式、生态化的标准合理布局经营性公墓,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塔),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二)推行绿色殡葬,拓展多种殡葬服务功能。提倡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把推进绿色殡葬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府投资、奖励、补助力度,提高群众参与建设生态绿色殡葬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干部群众采取花葬、草坪葬、塔葬、骨灰寄存或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葬法,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并严格控制墓体体积。各乡镇要适当选择1—2个点作为绿色生态葬法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土葬改革区推行遗体规范、科学、合理安葬,对采取生态节地葬法的给予奖励,有效减少乱埋乱葬和不文明殡葬行为。

(三)实施惠民殡葬,调动广大群众破除丧葬陋习的积极性。进入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或者采取生态葬法的,除国家公职人员外,免除遗体火化费和运尸费;一般群众由县财政给予1000元补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和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等特殊困难群众,由县民政局给予1000元救济救助。免除的遗体火化费、运尸费和补助费,由县财政承担。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以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和救济救助。

(四)落实法治殡葬,坚决杜绝乱埋乱葬行为。要加强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县殡葬执法大队,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有效提升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全面开展整治乱埋乱葬行为,美化墓园环境。各乡镇要以“三道六区两地”(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城市规划控制区、住宅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农田、农地)为重点,深入推进“乱埋乱葬”治理工作,通过整体搬迁、平毁深埋、绿化掩盖等方式,全面治理“三道六区两地”视野范围内的裸露坟墓,并对迁移或平毁后的墓基及时绿化,确保2020年“三道六区两地”视野范围内墓区治理率达到100%。加强公墓监管,严格殡葬执法,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治理乱埋乱葬,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坚决查处公墓超面积墓穴和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执行《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监〔2005〕34号);加强丧事管理,国家公职人员遗体处置实行备案制,即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丧属应及时将遗体处置情况报丧者所在单位备案。违反遗体处置规定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将适时在媒体上通报。

(五)实行阳光殡葬,提高殡葬服务水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丧属至上”的理念,始终把维护群众合法殡葬权益、满足群众合法丧葬需求放在突出位置,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多层次、个性化殡葬服务。认真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提升殡葬服务诚信度。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必须凭火化证、公墓证或骨灰寄存证(含骨灰永久寄存承诺书,中途葬入公墓的除外)领取。与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通婚的其他民族人员,丧后费用办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证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实行编号管理。加强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强化殡葬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到2018年末,殡仪馆和公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逐步实现殡葬服务的优质化、标准化、规范化。

(六)弘扬人文殡葬,树立丧葬新风尚。充分运用行政、法律、宣传等手段,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破除陈规陋习,大力倡导厚养薄葬、移风易俗,反对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杜绝封建迷信丧葬活动,树立科学、文明、节俭、健康的丧葬新风尚。明令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污染环境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积极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在殡葬服务领域逐步推行殡仪服务社会化,吸引社会资金通过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殡仪服务,大力发展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中的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殡仪馆为中心、基层服务和殡仪服务单位协调运转的殡葬服务体系,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五、工作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格局,切实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各乡镇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作目标管理;县直各部门和中央、省、市驻昌单位,也要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部门重要工作内容。县级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分管民政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各乡镇和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乡镇、各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把各乡镇、各部门落实殡葬改革工作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并积极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监督体系。

(二)明确职责,确保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合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改革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落实好有关监管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国土、住建、林业、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规划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对办理丧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财政、审计、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和社保工资、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发放的监督和管理。公安部门对办理丧事扰乱社会治安的,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民族宗教和统战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民族、宗教人士和统一战线人士死亡后遗体处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三)加强宣传,积极培育发展现代文明殡葬文化。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殡葬改革纳入创建文明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模式,强化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推进和鼓励少占土地、不占土地的绿色殡葬,倡导厚养薄葬、环保祭祀,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关心支持殡葬改革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以点带面,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殡葬改革和发展模式。

(四)严格督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督促检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火化率明显上升、殡葬管理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未完成殡葬管理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作出相应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