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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30629-00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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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24号)和《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3〕11号)文件要求,结合昌宁县实际,现将提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600元/人·年提高到6188元/人·年。A类低保补助水平从450元/人·月提高到505元/人·月,人均提高55元/人·月;B类低保补助水平从300元/人提高至350元/人·月,人均提高50元/人·月;C类低保补助水平从250元/人·月提高至300元/人·月,人均提高50元/人·月。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700元/人·月提高到728元/人·月,人均提高28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3年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910元/人·月提高到947元/人·月,人均提高37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仍按上年度的标准执行,即1000元/人·月。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从1990元/人·月提高到2000元/人·月,人均提高1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从1290元/人·月提高到1340 元/人·月,人均提高5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协调,做好汇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于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各乡(镇)要认真开展好现有、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应享受的标准档次,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

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