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30511-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将《昌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宁县民政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村(社区)
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1号)、《保山市民政局、中共保山市委编办、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保民政发〔2018〕24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县民政局要对承接主体进行监管,并科学实施绩效评价。承接主体具体承担人员聘用、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派遣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办理社会保险,并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有义务确保派遣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职、踏实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主要协助完成实施社会救助所需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并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乡(镇)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主要协助完成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人口认定、临时救助等服务对象排查、家庭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系统数据录入、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协助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并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村(社区)的社会救助协理人员。1.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村(社区)居民各项救助政策的咨询;2.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及相关入户调查、走访、公示等工作;3.协助做好救急难申请、入户调查、走访、公示及资金或物资发放工作;4.协助村(居)委员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组织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5.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并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承接主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工作人员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同时用人单位及乡镇民政办应配合承接主体做好此项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因事、因病等原因提出请假申请,请假3天以内县民政局审批;请假3天以上县民政局和承接主体同时审批。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协理员因事、病等原因提出请假申请,请假1天用人单位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用人单位审批后报乡镇民政办;请假3天以上,用人单位和承接主体同时审批同意后报乡镇民政办。
第十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的时间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岗位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处理解决问题能力及执行能力和水平。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完成重点工作情况等以及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由承接主体统一组织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乡镇民政办评议与县民政局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一)日常考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用人单位对被考核人出勤情况、工作纪律进行考核评价,做好记录。另一部分为县民政局对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采集、统计、上报信息和数据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做好记录;乡镇民政办对村(社区)协理员协助完成工作情况和主动发现协助申请救助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做好记录。日常考核得分占考核的40%。
(二)年度考核:承接主体每年度12月末完成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占考核的60%。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总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对工作情况以及存在问题进行个人总结,并填写《XXX人员XX年度考核表》。
2.综合评议。根据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述职情况和日常表现,县民政局对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年度综合评议(参与评议人员为县民政局领导班子及各股室工作人员)、乡镇民政办对村(社区)协理员进行年度综合评议(参与评议人员为乡镇民政分管领导及民政办所有工作人员)。
3.确定考核等次。承接主体根据综合评议情况,形成考核意见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将考核登记表报县民政局审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岗位总人数20%(岗位按照县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乡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来划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不能确定为优秀:
(一)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
(二)请假时间累积超过30天的;
(三)已解除聘用人员;
(四)年度内因社会救助工作被纪委监委、审计等执纪部门处理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社区)协理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合格: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和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存在假公济私、优亲厚友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年度考评不合格、连续两年考评为基本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再胜任本岗位职责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他人。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奖发放。
(一)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社区)协理员薪酬采取平时工资加绩效考核奖金的方式进行发放。平时工资按月发放(县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每月扣发200元作为考核押金、村(社区)协理员每月扣发100元作为考核押金)。
(二)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一次性返还考核押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返还。
(三)考核奖金按年一次性发放,年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按照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发13个月工资;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协理员,按当年协理员月报酬的1倍发放13个月工资;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按照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0.5倍发放13个月工资;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协理员,按当年协理员月报酬的0.5倍发放13个月工资;在岗履职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半年计算;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已解除聘用人员、在岗履职不足半年人员不发放考核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昌宁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