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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31112-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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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宁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人民法院:

为精准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现将《昌宁县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昌宁县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昌宁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            

  (昌宁县民政局代章)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昌宁县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县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转发<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民发〔2023〕1号)等法规政策为依据,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数据资源,开展数据核查比对,及时发现违规享受社会救助等问题,防止因人员认定不清,造成国家惠民保障资金流失的情况发生,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进一步编密织牢兜底民生安全网,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救助管理风险。

二、工作内容

(一)救助模式

党的二十大强调,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明确要求要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生是最大的政治,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大力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在原来确立“8+1”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康复救助、护理补助,形成“8+1+N”的社会救助模式。(“8”: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总工会、县残联;“1”:县民政局;“N”:县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共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殡葬火化台账、高龄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对象有关数据信息;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困难学生受助信息;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数据、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就业救助数据等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获得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住房救助数据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共享因自然灾害救助困难对象、冬春救助对象数据信息;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负担患者等开展医疗救助相关业务的必要数据信息;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共享脱贫对象、边缘易致贫对象、脱贫不稳定对象、突发严重困难对象数据信息;

县总工会:负责提供困难职工有关数据信息;

县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登记管理、残疾等级评定、残疾人就业扶持等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死亡注销人口、车辆等有关数据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等有关数据信息;

县人民法院:负责提供判刑人员和实刑人员等有关数据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有关数据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投资人、个体经营者、机构代表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经营者)名称、经营者姓名、认缴金额等有关数据信息;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昌宁县管理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信息、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等有关数据信息。

除上述部门信息共享外,如果涉及到其他部门信息需共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提供。

三、共享方式

(一)定期数据共享

各单位数据于每月5日前,以网络化交换方式为主。县民政局与相关部门在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根据信息交换量、交换频次等实际需求,可采取QQ、微信等形式,进行数据共享。

不具备网络交换条件的,采用介质方式,以电子表格形式将需要核对的信息数据送交相关部门核对后按约定方式、约定期限反馈。

(二)不定期数据共享

在常规数据共享后如遇突发性事件,在各部门采取相应救助后仍需其他救助的,按照救急救难的原则及时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便于工作沟通对接,更好地推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顺利开展,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如有变化,涉及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县民政局进行备案。联系人:范华,电话:0875-7121636。

(二)强化沟通配合。县民政局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县级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规范核对程序、核对时限、核对频次和使用方式,确保信息核对工作取得实效。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数据信息共享核对。

(三)强化信息安全。数据信息共享核对得到的人员信息,仅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工作,未经提供方许可,不得将获取的数据向公众发布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对违规使用和泄露共享信息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