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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40603-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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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民政联发〔2022〕6号昌宁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机制(试行)

昌宁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主动发现,便民利民,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财政、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医疗、就业及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协调解决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家庭及个人资格认定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政部门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救助家庭及个人资格认定、抽查、复核、专项核查及政策衔接、制度建设等工作。主动对接相关部门数据,全面比对涉及残疾人死亡、已退出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伤保险护理费、伤残人员抚恤金仍享受两项补贴情况,比对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确保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人员精准合法。

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全面排查残疾人死亡、无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不符、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证过期仍享受两项补贴情况,排查结果向民政部门反馈。

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第四条 完善政策培训机制。县、乡两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每年组织残疾人“两项补贴”培训,指导经办人员全面、准确、熟练掌握政策核心内容和执行标准,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对象主动申报。积极延伸政策宣传触角,在残疾人办证服务窗口,为符合条件对象提供告知服务,提高源头受理效率。扩大宣传范围,利用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电视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媒介,结合网格员入户走访、发放宣传册等形式,提高群众对“两项补贴”政策的知晓度。

第六条 完善主动发现机制。运用大数据监测方式,主动发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对办证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政策告知,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发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网格员主动排查网格内符合条件对象,协助进行申报。

第七条 健全便民利民工作机制。困难残疾人可以通过我县政务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实现残疾人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

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业务受理窗口,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

第八条 优化申办审核流程。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残疾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系统核对等方式开展调查,根据信息核对,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对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县残联和县民政局。

县残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后,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综合上述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视情况在网站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须按月及时、准确,于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第九条 加强补贴资金保障。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

第十条 加强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县、乡两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动态管理工作。

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县民政局组织定期抽查,联合残联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复核一次。核查采取“听、看、查、访”的方法进行,即听干部、群众和受助人陈述,了解受助人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看家庭实际情况和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和银行卡;查相关资料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查找存疑信息;访有关村(社区)干部和邻里群众,了解受助人家庭的收入及财产情况等。

核查组入户前5天,委托村(社区)提前联系对象户入户核查事宜,并告知须准备的材料,如户口簿、“一通卡”、第三代残疾人证、疾病诊断证明等有关证件。不在本地人员,只需提供核查期间的本人及身份证合拍的照片,或持残疾人证和身份证与检查人员视频通话;重病住院人员,另行约定入户核查时间和方式。

常态化开展信息比对,通过与残联办证信息、公安户籍信息、殡葬信息、司法信息、退役军人、人社等相关信息的比对,甄别残疾人证是否失效、残疾人户籍是否迁移、残疾人是否死亡或失踪、残疾人是否服刑收监、是否重复领取等。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核查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残疾人是否长期失联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完善补贴退出机制。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于新残疾人证发放当月计发补贴。

对户籍迁出本县、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残疾人证有效期满、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济状况或残疾状况好转及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由相关村(社区)逐级上报,并从审批执行当月起停发补贴。

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或经济状况核对有疑义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请复核。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在本县内迁移的,应及时向户籍迁入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违反规定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执纪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机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