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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2-1123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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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政发〔2022〕1号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工作相关法规,进一步强化依法收养,严格依法审核,切实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权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收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做好收养工作,能帮助更多孤残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促进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协调作用,深刻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结合职能职责,切实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二、强化学习,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各县(市、区)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等7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不断提升收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能力。

三、依法依规,切实做好收养工作

(一)及时调整收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收养行为有关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各县(市、区)民政局收养工作人员要深刻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内涵,牢固掌握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把民法典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最新规定等内容贯彻好实施好,按照规定做好收养工作。

被收养人的年龄调整到不满十八周岁;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

(二)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政策规定修订出台之前,收养登记申请材料仍然按照现行法规政策执行,对送养人、收养人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难或子女情况声明,各县(市、区)民政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应进行调查核实。要及时更新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收养业务信息。要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不得增加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超过办理时限。

(三)进一步加强收养评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收养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和《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根据双方意愿,做好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之间的对应匹配,为儿童找到最适合成长的家庭。原则上根据收养意愿和送养意愿,1名被收养儿童应择优匹配3个候选家庭,根据每个家庭评估结果择优选择最终匹配家庭。

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外,对进入匹配环节的收养人都应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进入匹配环节后,儿童户籍地或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民政局应通知收养人进行评估,各县(市、区)民政局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也可以自行组织评估工作。收养人主动放弃收养、拒绝接受评估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评估的,应终止办理收养人本次收养评估和登记手续。

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提出送养子女的,要严格审核,着重对困难类型和程度、其他法定顺序监护人情况等进行核实。其中对特殊困难的认定,严格按照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父母双方各自仅限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的重特大疾病;2.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的重度残疾;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4.未成年人非婚生育,且无其他抚养义务人。

(四)妥善处理私自收留儿童问题。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收养行为的规定和收养登记政策法规,提高公民依法收养送养的意识,禁止私自收留、抚养被遗弃的儿童。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人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送往属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人的未成年人,需向各级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并到属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对于来源不明、私自收留的儿童,各县(市、区)民政局不得违规办理收养手续。

保山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