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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0-0416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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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办发〔2019〕124号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昌宁县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殡葬改革的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为深入推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全力服务和助推昌宁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推动殡葬改革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大力推广火化,除国家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外,其他人员亡故后实行遗体火化“全覆盖”;投入使用乡镇中心公益性公墓,适度规划建设村(社区)或自然村片区公益性公墓,加强集中安葬区管理,稳步提高骨灰入公墓安葬率和节地生态安葬率;加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管理,杜绝违规建设活人墓(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墓位,下同)、大墓(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的墓位,下同)、豪华墓(墓主体及周围修建装饰物的墓位,下同)、“住宅式”墓地(在公墓等殡葬设施以外,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私自建造用于存放自家先人骨灰或遗骨的类似住宅造型的建筑,下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落实殡葬惠民政策,降低丧属丧葬成本;加强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倡导文明新风,推进移风易俗。

三、工作重点

(一)稳定和落实殡葬惠民政策。除财政供养人员和非昌宁籍人员外,其他城乡居民亡故后主动接受火化的,免收火化费、遗体运送费、骨灰运送费、3天内遗体保存费和1年内骨灰临时寄存费,给予一次性火化奖励2000元/例,骨灰进公墓安葬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例;对骨灰进公墓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节地生态安葬奖励5000元/例(属农村居民亡故人员的,与遗体火化一次性奖励和骨灰进公墓一次性奖励政策不叠加)。对所有主动拆除2017年3月1日前修建的活人墓(不分大小)和搬迁禁葬区已葬墓进入公墓安葬的,经乡镇验收合格后给予当事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冢(与项目建设等迁坟补助政策不重合执行)。兜底保障对象补助政策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持续和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各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干部、群众自觉执行国家殡葬改革政策,主动配合和支持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干部、群众丧葬行为。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和离退休人员及家属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干部职工、家属和相关人员模范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民宗部门负责协助乡镇、村(社区)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殡葬改革宣传动员工作。对拒绝遗体火化、骨灰装棺再葬等问题,县、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共同发力,综合运用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和落实殡葬改革政策宣传、执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凡未按规定开展殡葬改革政策宣传或宣传不到位导致殡葬改革工作推进出现问题的乡镇、单位(部门)或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和规范入葬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3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严格区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入葬对象,财政供养人员除特殊群体外严格凭火化证、墓穴证(或永久骨灰寄存证)办理和领取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其他城乡居民亡故火化后,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进入公墓或集中安葬区安葬。对需在集中安葬区安葬的,由丧属向所在村(社区)申报,骨灰安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新建墓墓碑高度低于0.8米,超过规定的由丧属自行整改或拆除;丧属拒不整改或拆除的,由乡镇组织力量依法处置。落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主体和责任,推动乡镇中心公益性公墓2019年底前全面投入使用。发改、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四)整治和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7号)、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摸排的通知》(民函〔2019〕32号)等文件精神,重点整治违规建设活人墓、大墓、豪华墓、“住宅式”墓地、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超大墓碑等违法违规问题。对2017年3月1日以来违规建设的活人墓,由乡镇动员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由乡镇、村(社区)组织力量依法拆除,所有拆除工作必须于2019年10月底前全面结束。对2017年3月1日前修建的已葬大墓、豪华墓,由家属自行绿化,达到“见树不见坟”。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住宅式”墓地,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整治;属于其他区域的,由所在乡镇牵头,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配合完成整治任务。对殡葬服务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民政部门负责整治。对违规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超大墓碑的,由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处理处罚或停业整顿,民政部门于2019年底前制定出台移风易俗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于2019年底前完成违规制造和销售大墓、豪华墓等加工厂(点)的清理整治。落实乡镇、村(社区)管控责任,加强集中安葬区安葬管理,杜绝墓碑超高、墓穴超大等情况发生。各乡镇根据美丽县城创建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持续开展县城坝区、面山和集镇面山已葬墓调查摸底工作,有效控制新葬数量,适时启动老墓搬迁。

(五)提升和强化综合服务。多渠道、多形式强化资金保障,提高殡葬改革保障能力,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殡葬改革惠民资金、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乡镇要加快推进村(社区)或自然村片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争取政策解决好殡葬服务专业用车编制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遗体运输管理,严禁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接运遗体。各乡镇要落实殡葬服务专兼职人员,加强殡葬服务工作对接,倡导丧属自行运回骨灰。健全县、乡、村、组信息网络及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村组信息员政策待遇,确保亡故人员信息不出现瞒报虚报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加强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殡葬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六)倡导和推进移风易俗。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文明殡葬、绿色殡葬纳入文明城镇、美丽县城创建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破除陈规陋习,大力倡导厚养薄葬、文明丧葬,反对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杜绝封建迷信丧葬活动,树立科学、文明、节俭、健康、绿色的丧葬新风尚。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大力发展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殡葬改革进程中来。总结和推广温泉松山移风易俗工作经验,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村民自治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严抓责任落实。建立和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落实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的工作要求,强化部门职责落实,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动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形成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建立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全县殡葬改革推进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责任监督。县委、县政府将殡葬改革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督查的重要内容,建立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机制、督查机制,按年度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建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和落实问责制,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遗体火化率不足、散埋乱葬现象严重、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问责并追究领导责任。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殡葬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为深化殡葬改革提供纪律保障。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