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31201-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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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助推昌宁县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根据昌宁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昌宁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要点的通知》(昌创民办发〔2023〕2号)、《昌宁县2023年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测评指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昌创民办发〔202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加强村(社区)民族工作,建立健全村(社区)民族工作制度机制,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村(社区)一级的贯彻落实,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思想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村(社区)各族群众和谐共居、和睦相处、交往交融,增进各民族团结平等、守望互助、繁荣进步。
3.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信仰,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因地制宜打造村(社区)少数民族特色风貌。
4.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畅通村(社区)各民族心声意愿表达渠道,及时掌握各民族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妥善化解民族矛盾、调处民族纠纷。
5.以村(社区)为依托,积极构建民族事务服务平台和活动中心,为各族群众提供民族政策法律咨询,办事服务,排忧解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活动,加深各族群众相互包容理解和民族感情。
6.注重村(社区)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树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
7.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永远在路上,各村(社区)围绕创建内容、对照测评指标完成创建任务后,要继续巩固提升创建成效,持续推进、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大局,促进各民族守望互助,实现中华民族繁荣昌盛、永续发展。
二、创建原则
(一)围绕中心。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大局,推动昌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
(二)因地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针对我县民族众多、散居杂居、区域分布差异大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统一规划,也要区别要求,提高创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夯实基础。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充分尊重体现各族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组织动员村(社区)群众踊跃投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夯实自治基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注重实效。形式与内容并重,方法与效果兼顾,要把是否增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各民族和谐交融作为检验创建成效的总标准,结合爱国主义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开展创建活动,不断增强活动吸引力和感染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创建内容
对照《2023年昌宁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要点的通知》(昌创民办发〔2023〕2号)、《昌宁县2023年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测评指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昌创民办发〔2023〕4号),开展以下方面的创建工作,各乡(镇)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实施。
(一)健全村(社区)民族工作体制。全面建立村(社区)党组织领导、自治组织执行,党支部(总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双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领导体制,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昌宁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要点的通知》(昌创民办发〔2023〕2号)、《昌宁县2023年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测评指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昌创民办发〔2023〕4号)要求,组织“两委”班子定期学习民族法律政策、研究辖区民族工作、处理民族事务;村(社区)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规划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和事业建设、民族事务管理、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等内容纳入到村(社区)发展规划,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不断推进村(社区)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实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三)夯实民族团结进步基层自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贯彻民族团结进步政治思想,落实维护各民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治权力,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民主议事中注重听取、借鉴、采纳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呼声,协调利益矛盾,弥合分歧冲突,促进村(社区)和谐。要充分发挥自治立约的软法作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过民主议事和决策程序修订到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倡导民族团结进步理念,方便群众自觉遵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民族干部和人才,为村(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增添人才动力。
(四)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定期宣传教育制度,利用广播、宣传栏、村(社区)网站和微信群等媒体长期宣传普及民族法律政策、民族习俗信仰、民族文化特色、民族风采等知识,常态化开展团结进步、尊重互鉴、理解互信、文明守礼、公民道德、移风易俗教育,坚持不懈、细雨润物构建和谐和睦的村(社区)生活和社会环境。
(五)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服务平台。以村(社区)综合服务场地设施和为民服务站为依托,积极帮助村(社区)各族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开办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儿童入学、村(社区)医疗等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居民互帮互助,及时救助帮扶困难群众,看望慰问各民族困难群体、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士。
(六)加快民族团结创建。利用各民族传统节日、纪念日,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主题,举办形式多样、内涵丰富、健康向上、特色鲜明的文娱、文体活动,拉近邻里关系,增进各民族感情,丰富村(社区)精神文化生活。大力营造民族团结进步村(社区)氛围,积极培育、发展各民族同心同德关系。
(七)及时化解民族矛盾纠纷。慎重对待、及时介入、妥善处理涉民族矛盾、纠纷、冲突,进一步健全村(社区)、乡(镇)、县级部门预防和调处化解民族矛盾纠纷体系、机制,畅通各民族反映情况、表达意见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和消除村(社区)矛盾隐患和不和谐因素,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强化民族事务调处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八)保护传承民族传统文化。调查和发掘本村(社区)各民族传统文化、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少数民族遗址、遗存,发现和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艺技艺、非遗文化传承人,加以保护传承发展,创造条件开发利用。
四、创建方法
(一)明确创建对象。全县124个村(社区)为具体创建对象。
(二)制定创建计划。各乡(镇)、村(社区)在本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指导创建工作开展。
(三)部署创建工作。各乡(镇)、村(社区)开会层层部署创建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吃透测评指标,宣传组织发动,推动创建工作。
(四)跟进指导督促。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进村(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事前、事中创建工作业务指导,跟进了解掌握基层实施情况和进度进展,及时发现和帮助基层解决问题,督促村(社区)开展工作、总结经验,调整工作方法,纠正工作偏差,巩固提升成效。
(五)检查测评验收。村(社区)完成创建后对照指标自检自查,做好迎接检查验收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社区)是基层行政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要深刻认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维护和谐和睦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国家安全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全力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达标合格、务实见效。
(二)强化监督指导。要严防部署一阵风、工作走过场等形式主义,坚持长期抓、抓实效,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各村(社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创建工作台账、档案,合理留痕,注意文书、图片、影像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分门别类、完整规范,全部电子数据化处理,充分展示创建活动的过程与成效,确保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有序推进,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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