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30803-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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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宁县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保山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福彩公益金”)、省级分配下达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省级福彩公益金”)、市级分配下达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市级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捐赠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基本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三)社会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培训、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
(五)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管理。涉及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和业务的股(室)是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规划财务和慈善事业股负责福彩公益金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二)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分配和执行;
(三)牵头组织报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四)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承担局机关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的报销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按时报送中央、省级、市级补助福彩公益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福彩公益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业务股(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主要职责:
(一)承担福彩公益金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申报、实施、监管等工作;
(二)按时报送中央、省级、市级补助福彩公益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福彩公益金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本级和各乡镇使用的福彩公益金审计、绩效评价及整改落实等工作;
(四)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按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
(二)按规定对福彩公益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三)按要求报送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五)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送整改落实报告;
(六)按要求使用福彩公益项目标识;
(七)对外公开福彩公益金项目相关信息;
(八)负责制定本单位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金预算执行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内控管理制度办理,加强项目实施及验收管理,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福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预算批复启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项目未完成形成的结转资金下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项目已完成的净结余资金,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财务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福彩公益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股(室)在申报福彩公益金预算时,要制定绩效目标,县财政局正式批复后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股(室)、项目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业务主管股(室)要组织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股(室)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以显著。
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于6月底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以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
业务主管股(室)应于每年3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上级补助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报规划财务股和慈善事业股汇总,规划财务和慈善事业股汇总完成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市局相关科(室)。
第二十条 严格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县民政局发布的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应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章 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分配,谁管理,谁督查”的原则,业务主管股(室)负责监督检查所分配下达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要综合运用审计、督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实现对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审计、监督开展情况以及接受上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规划财务和慈善事业股及市局相关科(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立行立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福彩公益金的部门和项目单位,县民政局将及时发出工作提醒函、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并根据实际情况缓拨、削减或取消资金安排;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落实、监管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