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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17_Z/2018-0807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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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昌宁县民政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昌宁县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共昌宁县民政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昌宁县 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党总支(支部)、各股室、二级单位:

《中共昌宁县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昌宁县民政局党组

2018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昌宁县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昌宁县民政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的工作,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局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县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是县民政局的领导核心,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局各项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第三条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局党组在全局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宗旨,对全局各项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局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努力开创昌宁民政、老龄事业跨越发展新局面。

第四条 局党组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县委的各项决定。

(二)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统一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深刻领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聚精会神抓好发展第一要务,凝心聚力履行部门职责。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实际论、方法论、创新论、跨越论,善于运用比较思维,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局党组领导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同向发力,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局党组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民政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政策措施。

(三)切实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研究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等事项。

(五)向县委请示报告事关全局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

(六)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七)组织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

(八)接受上级部门对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九)听取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汇报,及时提出任务和要求。

(十)动员、组织全局党总支、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十一)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局党组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局党组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县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实基层党建工作分级述职评议制度,完善党建工作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党建工作责任制,确保党的建设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局党组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律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深化巡察监督,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局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必须履行“一岗双责”,确保党规党纪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局党组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七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护高度一致。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从政环境,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做到“四个服从”的基本原则,用实际行动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到思想上衷心拥护、政治上坚定维护、组织上坚决服从、行动上始终看齐,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第九条 局党组自觉服从县委的领导,坚决执行县委的决定。局党组对执行县委重要决定情况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局党组成员应增强民主集中制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相关制度,不得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县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局党组书记负责局党组的全面工作,组织局党组活动,协调其他局党组成员开展工作。局党组书记出差期间可委托一名局党组成员召集局党组活动。

第十三条 局党组设一名机要秘书(局办公室主任),局党组秘书是局党组的参谋和助手,列席局党组会议,具体承办局党组会议的会务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负责起草、整理、保管局党组各类文件,协助做好局党组决议的督办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四条 局党组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认真执行议事和决策规则、程序。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研究的问题,必须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县党代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和文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上报县委的请示、报告,重要民政政策等。

(三)研究部署局机关、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等。

(四)研究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视情况适时召开,局党组成员可提出议题建议,局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七条 列入局党组会议的议题,局党组书记负责协调、督促党组成员、其它局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股室(二级单位)或个人在会前充分酝酿。议题汇报单位或汇报人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局办公室汇总,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会议材料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三天)送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局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党外副局长、非领导职务干部、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局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决策。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需有应到会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出席。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出席。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重要会议应印发会议纪要,或印发局党组会议议定事项通知,由办公室起草,局党组书记审定、签发。

第二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通报。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应作为“秘密级或机密级”材料按规定归档、保管。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查阅局党组会议原始记录本,原则上须经局党组书记同意。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局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落实。局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局党组成员必须把局党组的决议贯彻落实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决议实施完毕,负责组织实施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局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局党组成员须向局党组会议或局党组书记说明原因。决议实施中,应当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情况向局党组书记反馈。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成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局党组集体领导权威,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对局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局党组形成决议后,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局党组的决议、决定,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三十条 局党组严格执行干部工作有关法规。对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包括酝酿提名、推荐提名、组织人事部门提名或个人提名情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应向局党组成员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局党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成员及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局党组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需要保密的,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局党组会议之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和局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对违背党的原则的人和事,敢于动真碰硬,决不拿原则做交易,做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三条 局党组必须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县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五条 局党组应当自觉接受县委对局党组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加强局党组班子建设,强化履职担当;定期对所属党总支、党支部班子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