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17_Z/2017-063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6-30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民政局关于提高2017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民政办: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17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决定提高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2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28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017年,全县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465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550元/人.月;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000元/人.月。
二、提标时间
提高的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汇报。各乡镇要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生活处理能力评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乡镇卫生院,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昌宁县民政局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