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2-4/20230717-00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3-07-17 |
文号 | 浏览量 |
各股(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云统办发〔2023〕28号)和《昌宁县2023年度昌宁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主体
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主体为昌宁县统计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起部门为昌宁县统计局、配合部门为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时间安排
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30日
三、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应《2023年度昌宁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事项,对2023年1-7月份上报的统计数据、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督促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各项统计调查制度,不断提高全县统计数据质量。
四、抽查范围及比例
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按2023年上半年一套表调查单位总量的5%抽查,不足10户的按10户抽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套表调查单位5户(抽查企业原则上不重复)。
五、方式方法
按照《2023年度昌宁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规定,检查人员和抽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
六、相关要求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统计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抽查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统计制度法规股,由叶娟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处理相关业务工作。
(二)健全机制,责任可溯。做好“两库”维护,及时更新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信息,依据统计部门“升规纳统”和“入退库”情况,做好执法检查对象库动态更新;适时更新持有国家统计执法证人员名录。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监管工作平台,实行抽取全过程电子化管理,确保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及执法人员程序规范、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三)依法依规,确保成效。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统计执法有关程序,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执法检查中严禁应付式执法、走过场式执法、台账数与上报数比对式执法等现象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结合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扎实开展“双随机”抽查。局机关各股室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根据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和2023年度重点统计执法检查,结合实际做好“双随机”抽查,着力提升源头数据质量。持续保持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压紧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
(五)及时规范,结果公示。强化双随机抽查的信息公开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处理,并进行通报。
昌宁县统计局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