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2-4/20230205-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2-05 |
文号 | 浏览量 |
昌统调查字〔2023〕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你单位关于审请昌宁县公众生态文明意识调查项目的函已于1月29日收悉,经审查,同意在昌宁县范围内按照审批修改后的调查内容及组织方式开展统计调查。现批复如下: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委托各乡镇,采用随机问卷抽取辖区范围内18周岁至65周岁的城乡居民,对公众生态文明意识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内部使用,并对外公开发布。
请你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实施的调查制度、调查表式、调查方案、指标解释及相关材料报我局法规股归档,并将调查汇总的综合资料报我局综合业务股备案。
此次批准同意开展调查项目的法定标志为:
表 号:ST809表
制表机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批准机关:昌宁县统计局
批准文号:昌统调查字〔2023〕1号
有效期限: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28日
该法定标志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有关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有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昌宁县统计局
2023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