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22-0107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发展规划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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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运用制度优势和法治之力来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把昌宁高质量建设为“滇西最美田城市、滇西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区、绿色硅材精深加工示范区、辐射滇西南重要交通要道”。根据党中央建设法治中国决策部署、《法治云南建设规划(2021—2025 年)》《法治保山建设规划2021—2025 年)》精神,结合法治昌宁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昌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昌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昌宁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规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
——坚持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昌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把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坚持依法治县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建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眼推进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夯实基础、补齐短板、发扬优势,切实增强法治昌宁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从昌宁实际出发。锚定昌宁四个发展定位,立足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确保各项制度设计符合昌宁实际、助推昌宁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县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使《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得到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机制更加完备,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法治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显著增强。到 2035 年,法治昌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实现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决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宪法全面贯彻实施
(四)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法治建设首要任务,落实完善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全县各族人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责任。
(五)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把党的领导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纪依章程履行职能统一起来,提高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六)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现 100%覆盖。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法治信仰。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建设,落实普法责任,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和昌宁县法治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活动常态化,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质效。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七)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职责关系,运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边界,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各级政府权责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的统一。
(八)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现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 100%覆盖。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提升公众参与实效,强化专家论证刚性约束,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强化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落实责任倒查机制,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动态管理、绩效考评等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推广应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法治化、智慧化水平,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率达 100%。
(九)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整合行政执法队伍、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等行政执法改革部署。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健全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全面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扎实开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边境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执法手段的运用,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法手段的适用范围、程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全面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的济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优化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面加快“证照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等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进清理证明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巩固提升全县政务服务“一张网”,深化“一部手机办事通”推广应用,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区域办理”“最多跑一次”。
(十二)加强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加大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力度,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有效提升行政复议的质量和公信力,2022 年底前基本形成公证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鼓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继续保持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 100%。
四、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十三)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标准、程序。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长、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优化公安机关职能、机构和力量配置,加强执法办案中心建设运行,深入推进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机构职能体系。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执业行为规范制度机制。建立与诉讼流程相同步、与“案结事了”要求相适应,规范、安全、高效的涉案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机制。在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上持续用力,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降低轻罪起诉率,一审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 85%以上,一审案件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率低于 15%,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低于 25%,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率低于 43%,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保持在 93%以上。
(十四)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刑事立案标准,完善刑拘直诉机制,全面落实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推动刑事立案和追诉标准整体衔接。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依法推进“少捕慎诉”工作,有效降低刑事案件增量,全县犯罪率逐步降低。加快构建规范化、精细化的办案流程体系,统一规范证据审查认证标准。完善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一步降低轻罪起诉率,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依法适用缓刑力度,力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保持在 80%以上。优化刑事检察办案流程,推行专业化办案模式,完善捕诉一体机制。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各项机制,杜绝刑讯逼供,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严禁超期羁押,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范。完善常见多发案件证据标准指引。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与省市同步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完善诉非分流对接机制,完善调裁分流对接机制,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建立健全速裁快审快执机制,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惩治力度。加强民事“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
(十六)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和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加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与案件辖区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机制建设。强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指引和典型案例指导。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衔接,健全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建立健全司法和检察建议反馈落实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积极推动落实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新机制,加强非诉执行的协调衔接。
(十七)深化社区矫正改革。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组织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力量,确保县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数量与辖区列管矫正对象工作量相匹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低于 0.2%。健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衔接机制,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加强安置帮教基地建设。
五、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十八)深入推进全民普法守法。加强普法工作建章立制,完善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探索建立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定期编制发布以案释法案例汇编,培育以案释法品牌。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推动县级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形成 1 个以上普法品牌栏目(节目),推进普法教育主体多元化、资源集约化,夯实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紧贴民族地区特点,统筹推进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广场公园、农村院坝等公共文化设施融入法治元素,融合推进城乡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成一个县级法治文化主题公园,乡镇法治宣传阵地实现 100%覆盖,村(社区)法治文化设施实现 100%覆盖。健全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等制度,调整优化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加大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法治课程比重,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实现 100%覆盖,广泛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形成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合力,用法治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聚焦少数民族群众法律素养提升,加强“双语”普法人才队伍建设,少数民族聚居的村(社区)“双语”普法人才实现 100%覆盖,巩固提升普法活动宣传成效。坚持法治与德治双推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民族文化、风俗习惯、行风社风与法治文化相统一、相融合,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依托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民族节庆等时间节点深入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厚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土壤。
(十九)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拓宽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渠道,广泛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市域在制度建设、资源统筹、手段方法、技术支撑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探索市域社会治理“昌宁实践”。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规范。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健全农村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安排,依法落实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有机衔接,构建新型社区治理共同体。完善社会信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完善法治示范创建功能,推动申报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争创 1 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县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占比达到 70%。
(二十)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相关数据融合一体化,用好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加大“云岭法务通”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推广应用力度,到 2022 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资源整合,完善服务产品体系,提升服务供给能力。落实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发展指标、建设标准、评价机制等规范,提升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十一)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作用,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全面推行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四步法”,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加强乡镇、村(社区)和专(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促进调解、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加强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深化诉访分离改革,依法打击处理非法闹访缠访行为。
六、健全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二十二)强化法治工作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全面依法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动落实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党委政法委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和改进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工作。
(二十三)强化备案监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推广运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年报告制度。
(二十四)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二十五)强化司法监督。全面加强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全面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健全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条件和程序。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落实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健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推进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和派驻检察室建设。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七、提升法治保障水平,筑牢法治昌宁建设坚实后盾
(二十六)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组织部门要立足职能、主动作为,为法治昌宁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人才支撑。宣传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运用好新媒体力量,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政治保障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十七)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建立健全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司法部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使用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加快发展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加快发展壮大公职律师队伍,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加强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双向交流互聘机制。
(二十八)加强经费和科技保障。加强法治昌宁建设经费保障,统筹资金重点保障信息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执法司法装备配备等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力争县级至少建成 1 家“枫桥式”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司法所等。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智慧法治”,推进法治昌宁建设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推动科技创新手段深度应用,加快政法大数据平台、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应用率达到 100%。
(二十九)加强理论研究保障。突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组织推动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法学会以及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开展学习研究。建立健全法治咨询服务专家库,组织法学法律专家积极参与地方立法调研,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调研论证、起草、成效评估等工作,拓展咨询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八、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深入推进依规治党
(三十)科学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昌宁“滇西最美田园城市、滇西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区、绿色硅材精深加工示范区、辐射滇西南重要交通要道”四个发展定位,紧扣昌宁“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等,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和有效经验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度,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配套完善、内容合规、措施有效,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处理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注重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衔接协调。
(三十一)狠抓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在抓住“关键少数”的同时管好“绝大多数”,坚持以上率下,推动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干部必修课,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宣传力度,提高党内法规普及率和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违规必究。探索建立县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执行不到位、执行有偏差、执规能力弱等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制度的各种行为,充分释放党内法规制度威力。
(三十二)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落实落细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加快补齐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短板。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
九、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县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十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安排部署,持续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理解丰富内涵、把握核心要义,更好用于指导工作实践。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要作为重点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学习宣传活动,推动做好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推动新闻媒体以专题报道、评论言论、理论文章、短视频等多种形式,运用各类融媒体手段和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三十四)加强领导部署和统筹协调。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督促落实作用,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推进法治建设与“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三十五)完善法治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法治工作,更好地发展法治的引领、示范保障作用。健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为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文明领域法治保障工作统筹协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存在问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
(三十六)完善法治昌宁建设工作机制。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载体的统筹,完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建立法治服务大局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深入推进。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则,强化法治昌宁建设重大事项督察。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褒扬,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健全完善法治昌宁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持续加强法治昌宁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力争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综合满意率达 99%以上。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县委依法治县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