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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5-6/20240903-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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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昌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进一步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加强全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一)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乡镇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必须在编在岗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予参加资格考试,直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原持行政执法证件且在有效期人员到乡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以直接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乡镇要按时开展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加强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有岗位调整、退休、辞去公职的及时收回证件;有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等情形的及时收缴证件。证件被收回或者收缴后,及时通过行政执法证件办理系统申请注销。规范管理乡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指导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强乡镇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新录用或交流到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需经岗前培训方可上岗。乡镇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突出实战、实用、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对每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赋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手把手”“面对面”指导案件办理、组织基层执法人员跟班学习等方式,通过“传、帮、带”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乡镇综合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与赋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指导、支持,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乡镇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要严格落实事中公示制度,依法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按照规定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细化法制审核要求,明确法制审核的机构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吸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乡镇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和管理、回避、鉴定申请、信用记录、罚没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程序,做到办理、审核、决定三分离。乡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省司法厅制定的《云南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要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向社会公布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要积极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方式,全面落实“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诚、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向当事人说明执法的事理、法理和情理,力求案结事了,减少行政争议。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

三、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一)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乡镇根据已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乡镇执法职责权限。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乡镇的法定执法事项清单和对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同构成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乡镇法定执法事项应当全面准确纳入清单,不得随意增减。要完善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赋权行政执法事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的专业程度、承接能力、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科学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报请决定机关依法调整,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厘清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执法边界,县乡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职。乡镇与县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健全执法协作机制。要建立健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与县直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确保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指挥调度、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案件移送等方面权责明晰。乡镇要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依法办理。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不得以罚代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或者移送有关乡镇;乡镇应当依法查处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开展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专项检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奥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要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同步考核乡镇的行政执法工作实绩和赋权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指导成效。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因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昌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