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9-7/20240410-00007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交通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3-11-28 |
文号 | 浏览量 |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和13乡镇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5项行政处罚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力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局、县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十三乡镇《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2.十三乡镇赋权事项交接书。
附件【昌宁县13乡镇《移交赋权事项目录》.xls】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大田坝) .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更戛) .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耉街) .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鸡飞) .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卡斯) .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柯街) .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漭水) .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勐统) .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田园).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湾甸) .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温泉).docx】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珠街)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