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9-7/20230809-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交通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3-08-09 |
文号 | 浏览量 |
1.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4.船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配备足够适用的船员、必要的航行资料,方可航行。
5.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 线。
6.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7.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8.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9.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10.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