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9-7/20230807-00008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交通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文号 | 浏览量 |
反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