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399-7/20230807-00008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交通局
公开目录 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 2021-07-13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反恐法应知应会知识

反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