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240827-00006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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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及《保山市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运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2024年4月8日保山市印发的《保山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研究起草了《昌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现将《昌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深远影响等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一)出台背景。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法律服务行业规范诚信、健康发展。
(二)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
(三)起草过程。根据《保山市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运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昌宁县司法局依照《保山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并结合昌宁法律服务行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昌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经征求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昌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县司法局文件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昌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时间满1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司法鉴定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二)信用分级标准。将法律服务信用等级设置为四级分别为优级、良级、中级、差级四级。
(三)信用评定程序。县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日常监管和行业年度检查进行评定,将预评定意见告知机构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评。评定结果需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告并归档备案。
(四)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监管,如信用等级高的采取以自律为主、监督为辅的方针,减少日常检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等;对信用等级低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力度,依法处罚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人员实施从业限制等。
(五)评定责任追究。明确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工作人员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意义和影响
(一)行业发展方面。促使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更加注重自身信用,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营造诚信、守法、公平、公正的行业环境,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效能方面。实现了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同时也增强了监管的威慑力,使监管更加科学、精准。
(三)社会公众方面。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方便群众选择信用良好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行业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