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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5-6/20240826-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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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将《昌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司法局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为加强昌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昌宁法律服务行业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昌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时间满1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司法鉴定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二、信用等级来源

国家、省推送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昌宁县司法局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行业信用分级标准

(一)信用评定等级

法律服务信用等级设置为四级:

1.优级:诚信;

2.良级:基本守信;

3.中级:失信;

4.差级:严重失信。

(二)优级评定标准

优级: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信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或个人。

1.具备法定条件;

2.一年内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3.受到过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未收到投诉;(2)一年在相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4)其他信用良好。

(三)良级评定标准

良级:指具备法定条件且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或个人。

1.具备法定条件;

2.一年内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收到投诉,情节较轻; (2)在相关行政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3)其他信用等级较低。

(四)中级评定标准

中级:指具备法定条件但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机构或个人。

1.具备法定条件;

2.最近1年内发生少量一般失信行为。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收到投诉,情节严重; (2)在相关行政部门有违法行为记录;(3)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五)差级评定标准

差级: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个人。

1.一年内累计一般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3次);

2.一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收到投诉,情节非常严重;(2)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有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3)个人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四、行业信用评定程序

司法局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一)信用等级评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衡量,并结合日常监管和行业年度检查进行评定,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将预评定意见告知机构或个人。

(二)信用异议核实。法律服务机构或个人对评定意见有异议的,于获悉评定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保山市司法局提出复评申请。

(三)信用等级公示。公示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时间为 7个工作日,被评审机构或个人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向保山市司法局提出意见,由保山市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信用等级公告。公示、核实程序完成后,及时向机构或个人发出告知,并对各个信用等级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归档备案。

五、国家、省推送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处理

在收到国家、省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备案,开展分级分类监管,通过电话、约谈或书面通报等方式及时将市场主体在分类等级评定中的失分项提示给该法律服务主体,督促法律服务主体及时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按季度,于每年3月25日、6月25日、10月25日、12月25日前将信用评价应用成效、约谈、整改等情况报送保山市司法局。

六、分类监管措施

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优级的:

1.采取以机构或个人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管理方针,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外,减少日常检查;

2.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各种证明和备案手续;

3.对机构或个人形象宣传予以支持。

(二)对信用等级为良级的:

1.采取机构或个人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针,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频次;

2.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督导。引导其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录,巩固提升信用等级,不断提升信用等级,不断提升信誉度和竞争力。

(三)对信用等级为中级的:

1.依法从严管理,提醒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邀请信用办等部门参加主体警示约谈会,当面告知评价结果、主要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渠道等。督促其和帮助其进行整改,同时将约谈记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范畴;

2.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加大风险防范力度,适时开展双随机检查;

3.对被处罚的机构或个人采取案后回查,责成其整改;

4.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四)对信用等级为差级的:

1.依法从严管理,提醒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邀请信用办等部门参加主体警示约谈会,当面告知评价结果、主要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渠道等。督促其和帮助其进行整改,同时将约谈记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范畴;

2.作为重点监督和防范对象,采取暗访突查的方式,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

3.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并坚决予以曝光;

4.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符合从业限制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限制。

七、评定责任追究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如司法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