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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5-6/20230601-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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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巩固深化 “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 工作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制定本规范和标准。



昌宁县司法局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巩固深化 “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 工作制度

一、服务范围

(一)为村(社区)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主要包括:

1.帮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3.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应村(社区)要求,帮助村(社区)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5.协助村(社区)处理辖区发生的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对上访人进行沟通;

6.协助村(社区)及时稳妥处理涉及村(社区)的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事件);

7.参与村(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二)为村(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解答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帮助审查民事合同和协议,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受县(市、区)及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按标准另行支付);

4.为刑释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 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三)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主要包括:

1.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为辖区内中小学生和企业职工开展法治讲座;

3.协助村(社区)制作法治宣传品,推动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四)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主要包括:

1.配合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2.为调解重大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3.协助村(社区)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员、网格信息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二、服务方式

(一)建立“法润民生微信群”,并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微信及其他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村(社区)以及村(社区)群众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

(二)每年到村(社区)现场服务时间不低于50小时。具体时间应按照排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庭冲突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由村(社区)和挂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商确定。

(三)每季度至少到村(社区)举办法治讲座1次。法治讲座要有讲义,并在年度末提交给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

(四)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每半年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五)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村(社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县级司法局报告。

三、行为标准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司法部发布的法律服务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二)结合签约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努力为村(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村(社区)和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自觉接受村(社区)所在地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村(社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五)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四、工作规范

(一)在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公布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到村(社区)提供现场服务时,应佩戴徽章、携带工作证。

(三)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谨慎、客观告知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告知,并终止服务,同时将情况报告所在地司法所。

(四)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案件),应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报告所在地司法所,不得在新闻媒体上炒作相关事件(案件)。

(五)处理群众上访案件,应认真做好法律说明和解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应引导当事人依法分析和解决问题,不得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行为,不得诱导、鼓励、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非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七)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回避原则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处理或代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如出现下述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一)村(社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或经济组织委托起诉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二)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起诉村(社区)范围内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

(三)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明知该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同时委托的;

(四)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的代理人;

(五)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村(社区),在后置程序中对立方村(社区)提出委托代理的;

(六)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该村(社区)相关利益的对立方提出委托代理的;

(七)其他与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有关的,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的情形。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一村(社区)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现对村(社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健康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开展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严谨、客观地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并拒绝服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坚持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参与处理村(社区)内部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居)委会之间的纠纷矛盾,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重大或敏感性群体案(事)件中,应当遵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炒作或变相炒作。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有关上访案件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法律问题的说明和解释,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工作日志,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行。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要求和指导意见,现就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问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事)件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群体性案(事)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争议各方通过调解方式及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和纠纷。不得鼓动和建议群体性案(事)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以违法上访、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谋求案件的解决。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允许,不得就自己办理或本地发生的群体性案(事)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严禁采取博客、微博、微信等手段在互联网上进行炒作。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应及时向律所事务所报告,并由律师事务所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五条 群体性案(事)件的双方属于同一村(社区)范围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以独立第三方身份了解事实真相,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矛盾纠纷的解决。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调解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对于任何一方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与解决群体性案(事)件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回避规定要求,不得代理。

第六条 群体性案(事)件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互尊重、相互协商,争取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纠纷。

第七条 群体性案(事)件的一方为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反映利益诉求,依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知悉群体性案(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所在律师事务所。当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时,应直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和请示,或者向当地司法所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事态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事)件,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坚持重大群体性案件讨论制度。在介入群体性案(事)件时,应同时报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加强顾问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及时组织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或提交所在地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讨论。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组织律师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建议。讨论结果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严禁顾问律师不经讨论擅自做主。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发现顾问律师在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件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司法所应与村(社区)法律顾问相互配合,参与并妥善办理群体性案(事)件,并及时将案(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办结群体性案(事)件后,应当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报送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办理群体性案(事)件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做到守法自律,尽职尽责,优质高效。

第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法律顾问工作协议,从事与身份不符有关活动的,或者在参与办理群体性案(事)件中因自身行为不当,造成群体性案(事)件恶化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