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20-1207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司法局关于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昌司发〔2020〕40号
各股室、处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25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昌财发〔2020〕42号)和《昌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昌财发〔2019〕54号)的要求,结合司法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财务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负责人、涉及股室(处所)负责人为成员。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日常采购管理工作。
二、采购适用
系统内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工程类采购等,使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涉密资金需签订保密协议。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及审批程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一内)使用非涉密资金必须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平台申请线上政府采购。使用涉密资金,按照昌宁县司法局内控制度执行。
(二)集中采购目录(目录二内)限额标准在20万元及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目录二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昌宁县司法局内控制度执行。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审批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昌宁县司法局内控制度执行。
五、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具体审批程序
由财务室根据资金性质填写《昌宁县司法局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和《昌宁县司法局采购项目申报明细表》,后报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批,采购方式包含: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报请主要领导对项目进行审核签批后按照程序办理,其中询价采购报价单位不低于3家。
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如果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变化,按变化限额执行。
六、合同
采购单位根据确定的供应商,在 10日内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采购人与供应商名称、住所、数量、质量、价款、参数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工程类和服务类视情况签订安全生产合同,采购合同、安全合同报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合同必须按合同签署程序进行审批,合同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
七、项目验收
供应商完成采购单位的货物、工程、服务后,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工程、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验收人(不少于2人)签名,必要时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
八、釆购预算
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我局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
九、资金管理
按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报账时由财务室严格把关,凡进行政府采购,报账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相关材料。
十、采购的监督和纪律
凡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方式、进行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的,一律办理采购手续,未经同意自行釆购的,财务不得列支,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兑付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存在程序进滞留、截留、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立合同必采购、招标活动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一、本管理制度与上级管理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昌宁县司法局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
2.昌宁县司法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明细表
3.昌宁县司法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昌宁县司法局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