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20-1207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切实提升基层司法所绩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树立“比、学、赶、超”和争先进位意识,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2020年市、县下达的司法行政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以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服务广大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成立昌宁县司法局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杨雪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祁麟,党组成员、副局长禹光映,副局长穆鹏、杨艳梅,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杨娇娇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社区矫正管理股、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法治调研与督察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由段兴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三、考核对象
13乡镇司法所
四、考核内容及量化评分标准
昌宁县司法局2020年基层司法所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详细见附件)
五、考核时限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六、考核方式
成立考核工作组,由局班子成员(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组带队考核,考核采取听取自查自评情况报告、查阅工作台账、逐项对应考核内容,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量化打分进行考核。
七、结果评定
根据各考核组提出的初步评价意见,局班子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综合考核结果评定。
(一)基层司法所集体综合考核结果评定
基层司法所综合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评价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90-94分(含90分)的,可评定为良好等次;80-89分(含80分)的,可评定为一般等次;80分以下的,评定为较差等次。另外设加分、扣分项,用于综合权衡优秀等次,加分项在10分及以上且无扣分项的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基层司法所干部职工的考核参照集体综合考核结果评定
基层司法所在职在编干部综合考核结果评定纳入县委、县政府年终干部绩效管理考核重要依据。综合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基层司法所集体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相关司法所干部职工可择优评定为优秀等次;基层司法所集体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相关司法所干部职工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终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集体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出现以下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1.基层司法所干部职工因涉嫌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纪违规被各级机关作出党纪政务立案查处或失职渎职被追责问责的。
2.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综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
3.辖区内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虚管、脱管、漏管,导致重新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4.法律援助工作者将不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条件对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存在既收费又援助、虚报、冒领、套取和私分法律援助资金归集体或个人使用情况,经县局核实或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
5.其他情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经局班子研究,决定追责问责的。
附件:《昌宁县司法局2020年基层司法所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