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51C-/2022-042801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大田坝镇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 | 发布日期 | 2022-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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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镇级督察工作,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职责,落实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大田坝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镇级督察工作。主要督察对象为各村(社区)、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各村(社区)的督察以实地督察为主,对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督察以书面督察为主,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督察工作由党委政府牵头,镇人大常委会、纪委具体组织实施,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推动林长制责任、任务落实。
第五条 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镇人大常委会、纪委办公室确定重点督察事项、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经镇级总督察会议审定后,组织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各村(社区)落实林长制主体责任、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林长制部门职责情况;
(三)人民群众反映或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七条 督察工作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填报督察登记表,准确反馈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察登记表按程序报审后,应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同时报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实行清单化管理,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约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建议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整理上报领导小组,并在下步工作中加以完善。
第九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督察登记表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察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督察单位和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要求,由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督察结果作为林长制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