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监督。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信息发布工作。
(五)统筹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六)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推荐和培养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聘用合同、档案管理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贯彻落实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表彰奖励活动。
(九)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10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电文、会务、信息、安全、机要保密、综治维稳、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档案管理、全面深化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审核以局机关名义发出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统筹做好各项工作的管理及检查、考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统筹做好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股。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险事业经费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财务的监督工作。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办昌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人才开发培养和人才智力引进工程。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岗位设置管理、调配、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招募、管理、考核和录(聘)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和评审工作,核准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推行职业资格制度,配合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核发并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承办昌宁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人员、优秀拔尖人才及乡土人才等选拔推荐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股所级班子任免工作。
(五)工资福利股。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退休审批、待遇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劳动保障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督办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等相关政策案件。受理劳动者维权投诉和举报。牵头组织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昌宁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劳动关系与信访仲裁股。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协调推进全县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贯彻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指导企业劳动者定员定额、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薪酬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有关信访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综合分析、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并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八)社会保险股。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工伤、失业保险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贯彻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执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执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实施办法。负责工伤认定调查上报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贯彻执行预防和调控较大规模失业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牵头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统筹做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相关工作,统筹负责“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网络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九)昌宁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贯彻执行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贯彻执行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等政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工作。负责实施失业保险扩面、失业预警、监测和调控,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及管理使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承担昌宁县鼓励创业“贷免扶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统筹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组织实施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就业工作能力建设。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昌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业务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及待遇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