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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昌宁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法案件。

(四)统筹推进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及其他工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传销、违法直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有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按规定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管辖范围内对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综合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工作,按权限实施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统计分析、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昌宁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追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依法协调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制度措施。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统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统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执行国家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查处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以及化妆品经营等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抽检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及处置。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3.严守安全底线。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遵循审慎包容的原则,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昌宁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昌宁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昌宁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患者救治工作,会同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昌宁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昌宁县卫生健康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与昌宁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6.与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食盐专营工作。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12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督查督办、综治维稳、保卫、档案、接待联络、招标采购、精准扶贫、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综合协调各股室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宣传和意识形态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单位专项经费及国家、省、市、县投资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机关和派出机构财务、资产、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收缴并监督管理派出机构财务工作,协调专用票据的申报及核销工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审核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股。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备案、登记服务事项。承担县政府决定交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实施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六)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监管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按规定权限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食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标准化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标准化。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管理团体标准、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商品条码。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组织实施对有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组织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承担昌宁县实施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国家目录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含进出口特种设备)、使用、检验检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标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科技研究成果的应用。

(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管股。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食品安全工作。分析掌握生产、流通和餐饮领域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食盐经营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产品抽检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管理。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特殊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负责网络餐饮监督管理。组织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全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食品检验工作。承担昌宁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零售)、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抽检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用药宣传。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上级做好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注册、登记备案等工作。负责指导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品检验工作。

(十)市场秩序监管股。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的运用。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全县登记注册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协调配合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组织开展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工作,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负责指导投诉举报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广告监管股。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扫黄打非等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并监督管理广告行业的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执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及部门移送案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组织查处虚假广告、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使用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产(商)品、盐业、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打击走私、打击传销、扫黑除恶等专项整治工作。

第五条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3乡(镇)分别设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2.负责对辖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县局授权负责开展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及相关授权登记许可。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负责对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4.负责辖区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负责辖区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辖区内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6.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落实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7.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8.承担辖区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在乡(镇)食安委的领导下,就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对食品药品协管员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9.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